原告四川省瑞云環境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云公司)與被告四川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路公司)、四川遂廣遂西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遂廣遂西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審判員黃發與人民陪審員張小燕、羅明星(原陪審員鄭守倫因工作原因予以變更)于2020年5月13日、7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瑞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林林、趙敏、被告公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雷黎明、被告遂廣遂西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正欽(原代理人黃乾隆因工作原因變更為杜正欽)、周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四川省瑞云環境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與四川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遂廣遂西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1602民初1327號
判決日期:2020-10-28
法院: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瑞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公路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29976.47元及違約金344989.4元;2.判決被告遂廣遂西公司在欠付公路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第一項請求承擔支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公路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遂廣遂西公司是“遂廣高速公路SG2-3合同段”項目工程的業主,被告四川路橋是“遂廣高速公路SG2-3合同段”項目工程的總承包人。2015年4月3日,被告公路公司下設的遂廣高速公路SG2-3合同段項目經理部與原告簽訂《綠化施工協作合同》,將該項目的綠化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工程項目的設計和要求完成了施工,且已驗收并交付使用。根據被告公路公司與遂廣遂西公司的結算,被告遂廣遂西公司應當支付給公路公司的的工程款為8414375元,被告公路公司用應支付給原告工程款為6899788元,扣除被告公路公司已經支付的4169811.53元,被告公路公司還應支付原告2729976.47元。因催收工程款未果,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支持前述訴訟請求。
被告公路公司辯稱,原告針對被告公路公司的請求金額、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原被告雙方未進行結算,工程量未得到遂廣遂西的認可確認,因此沒有達到結算和付款條件,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關于事實和理由,公路公司確認原告分包了涉案綠化工程,公路公司與遂廣公司沒有結算,因為存在爭議,而原告與公路公司的結算要依據公路公司與遂廣遂西公司的結算工程量,所以目前的結算沒有完成,無法進行支付;公路公司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224824.62元,綜上懇請法院依法審理判決。
被告遂廣遂西公司辯稱,遂廣遂西公司并未與原告形成任何合同關系,不能作為本案的適格被告;原告主張遂廣遂西公司承擔支付義務沒有法律依據,遂廣遂西公司已按照與公路公司的合同完成了付款義務,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況;被告公路公司將工程分包未經過遂廣遂西公司同意,按照遂廣遂西公司與公路公司之間的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公路公司與瑞云公司之間的分包合同應屬無效,遂廣遂西公司與公路公司之間結算條件尚未成就,至今未辦理結算,原告的主張既無法律依據也不符合事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遂廣遂西公司的訴請。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綠化施工協作合同》、工程現場收方計量記錄表、遂寧至廣安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立項數量及金額估算表、川成渝司發【2018】214號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對遂廣遂西高速公路路基邊坡生態防護變更設計的批復、川交投辦【2017】180號四川省交通投資集團公司關于遂廣遂西高速公路路基生態防護設計變更的意見、銀行交易憑證、發票、遂寧新聞網新聞截圖;被告公路公司提交了遂寧至廣安高速公路工程項目公路工程交工驗收證書;被告遂廣遂西公司提交了《合同協議書》,前述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12月19日,遂廣遂西公司(發包人)與公路公司(牽頭人承包人)、四川蜀工高速公路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聯合體成員)簽訂《合同協議書》,約定了承包項目為遂寧至廣安高速公路工程項目第SG2標段土建施工及合同價款結算等內容。同時該合同中約定:1.本項目嚴禁轉包,不允許違法分包,合法分包均應按四川省交通運輸廳川交(2006)79號《四川省重點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試行)》執行;2.交工日期指實質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單項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過交工驗收后,在發給的交工證書上寫明的日期,竣工日期指缺陷責任期滿,合同工程經國家驗收合格頒發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的日期,頒發了交工驗收證書后工程進入缺陷責任期,本合同工程缺陷責任期24個月。經查,四川省交通運輸廳川交(2006)79號《四川省重點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規定“在建設單位(或業主)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未約定的情況下,承包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擬實施專業工程分包的,必須把擬分包的工程內容、數量、選定專業分包人資質、信譽、施工能力等情況向監理單位報告,監理單位審查后報建設單位(或業主)審查同意……”。
2015年4月3日原告瑞云公司(乙方)與四川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遂廣高速公路SG2-3合同段項目經理部(甲方)簽訂《綠化施工協作合同》,約定遂廣遂西公司(業主)已經與公路公司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故雙方達成協作事項:1.工程名稱為遂廣高速SG2-3項目綠化工程,工程地點廣安區遂廣高速SG2-3合同段施工現場;2.采取單價承包方式,單價以附后的《綠化施工協作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為準,合同估算金額5251217元;3.結算、支付:按總承包合同規定的計量支付時間、支付方法由甲方乙方共同對已完工合格工程進行現場收方計量,甲方負責收集資料,由甲方向業主報送計量支付報表,最后以業主審批后的實際工程量為依據,待業主將該工程計量支付款撥付給甲方后,由甲方按雙方協議單價計算費用(扣除應扣費用)后7日內撥付給乙方;4.專用條款確定如施工期內業主變更單價已確定,則在施工期內結算支付驗收合格工程價款的70%,交工驗收后六個月養護期滿支付合同價款的10%,12個月養護期滿支付合同價款的10%,18個月養護期滿支付合同價款的5%,剩余5%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如業主變更單價一直未確定,則結算支付驗收合格工程價款的70%后暫停結算,直至業主變更單價確定后恢復以上結算;5.涉及工程變更時,乙方負責提供有關資料,由甲方按照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文件中有關工程變更規定程序辦理,變更設計引起工程浪的增加或減少,仍按雙方簽訂的協作單價執行,如變更沒有相關項目單價則以業主批復單價為依據,其協作單價也相應按比例進行增減;6.甲乙雙方均同意以國家機關的審計確認后的相應數量作為該項目最終結算的數量。末尾處公路公司未蓋公章,只有個人簽字,但庭審中,公路公司對該合同予以認可。
合同簽訂后,瑞云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了施工,施工過程中,因部分工程發生變更,公路公司形成了工程變更立項數量及金額估算表,對變更項目的工程數量、金額變化進行了估算,公路公司及業主單位、監理單位工作人員均簽字確認。同時變更項目還形成了工程變更現場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立項通知單、工程變更立項審核表,工程變更現場會議紀要有公路公司、業主單位、監理單位工作人員簽字,工程變更立項通知單有業主單位工作人員審核意見同意立項變更,工程變更立項審核表有公路公司、監理單位簽章同意變更方案,但設計代表意見處無簽字蓋章。工程變更立項通知單、審核表及會議紀要均對需要變更的地方及要求作了詳細列明,并預估了變更金額。
施工完畢后,雙方進行了收方計量,并形成了工程現場收方計量記錄表,公路公司、監理單位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公路公司對該收方計量記錄表真實性無異議,如果該工程量被業主單位認可,公路公司認可原告根據該實際收方量和合同約定的單價計算的工程總價款6899788元的金額計算正確。遂廣遂西公司對工程變更方案無異議,但認為根據設計圖紙計算出的工程量與原告收方量發生差額,該差額系施工方施工不規范導致,故對瑞云公司按照該變更方案施工后產生的實際收方工程量不予認可。
公路公司提交的《遂寧至廣安高速公路工程項目公路工程交工驗收證書》載明遂寧至廣安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土建施工SG2標段由公路公司承建K76+400-K102.941.21路基工程,由于K92+950-K102.941.21路段為調線段,故全線分為兩次進行交工,其中K69+000-K94+714.72路段已于2015年12月25日完成交工,K94+712.72-K102.941.21路段于2016年7月31日完成交工,整個合同段工程質量等級被評定為合格,滿足交工驗收要求,公路公司、遂廣遂西公司、監理單位均在該證書中蓋章予以確認。
瑞云公司與公路公司共同確認公路公司已向瑞云公司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4224824.62元,因遂廣遂西公司與公路公司未確認工程量進而未結算工程款,公路公司也未與瑞云公司結算,瑞云公司遂起訴至本院要求支持其前述訴訟請求。
庭審中,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向遂廣遂西公司、公路公司發送了告知書,要求二被告對案涉工程量進行審核并積極結算提請審計,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本院提交審核認定的工程量等書面材料,逾期未提交,本院將以原告瑞云公司提交的工程量收方單據計算工程價款,但二被告未在該期限內完成結算審計。
另查明,案涉工程部分于2015年12月底交付使用,部分于2016年10月交付使用
判決結果
一、被告四川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四川省瑞云環境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674963.38元;
二、駁回原告四川省瑞云環境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訴訟請求。
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本案受理費31400元,由被告四川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7315元,原告四川省瑞云環境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負擔4085元,并分別向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逾期未預交又提不出緩交申請的,依法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黃發
人民陪審員張小燕
人民陪審員羅明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楚陳
判決日期
20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