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瀟與被告李有銀、四川順程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州市西外經濟技術開發區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公司達州西外經開區支公司)、四川遂廣遂西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川遂廣遂西高速公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日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除被告李有銀、被告四川順程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帆、被告中國人保公司達州西外經開區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明國、被告四川遂廣遂西高速公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萬福未到庭參加訴訟外,其余本案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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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瀟與李有銀、四川順程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州市西外經濟技術開發區支公司、四川遂廣遂西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