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肅新天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天億公司)與被告甘肅第四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建集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天億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常亮、石宗武,被告四建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治平、劉海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甘肅新天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和甘肅第四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甘0103民初2875號
判決日期:2017-12-25
法院: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新天億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2115994.29元,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31704.65元(暫從2017年7月29日計算至2017年11月30日)直至付清時止,合計:2147698.94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期間,原告按照和被告四建集團的約定,為甘肅省中醫院1#、2#、3#住宅樓地暖工程進行施工,2015年初驗收合格。后被告陸續付款,截止2017年7月28日經雙方結算,核定總工程款為4212867.5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115994.29元未付,原告遂訴至法院。
四建集團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雙方未約定利息,不同意支付利息
判決結果
一、被告甘肅第四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甘肅新天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15994.29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982元,減半收取11991元,由原告甘肅新天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54元,被告甘肅第四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372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田蘊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殷嘉逸
判決日期
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