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105執4051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盧儀軍 | ||
立案時間 | 2020-07-17 | ||
發布時間 | 2020-09-30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湘0105執4051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原告肖敬文支付借款本金100萬元; 二、被告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原告肖敬文支付借款本金100萬元的利息,該利息以100萬元為本金,利率按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8年8月24日開始計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臧玉坤對被告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肖敬文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何炳龍對被告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肖敬文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告盧儀軍對被告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肖敬文的上述給付義務在1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駁回原告肖敬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4,88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20,440元,由被告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被告臧玉坤、被告何炳龍、被告盧儀軍共同承擔。 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原告肖敬文支付借款本金100萬元; 二、被告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原告肖敬文支付借款本金100萬元的利息,該利息以100萬元為本金,利率按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8年8月24日開始計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臧玉坤對被告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肖敬文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何炳龍對被告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肖敬文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告盧儀軍對被告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肖敬文的上述給付義務在1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駁回原告肖敬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4,88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20,440元,由被告湖南中航星衛星應用集團有限公司、被告臧玉坤、被告何炳龍、被告盧儀軍共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