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0112執490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羅慶 | ||
立案時間 | 2021-02-02 | ||
發布時間 | 2021-03-23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湘0112執490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南先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陳建凡工程款31萬元,并支付利息55 067元(利息按照年利率4.75%的標準暫自2016年10月16日計算至2020年7月12日,此后利息按照上述標準繼續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陳建凡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238元,減半收取3619元,由被告湖南先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