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寧0181執2356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史川 | ||
立案時間 | 2019-08-02 | ||
發布時間 | 2019-10-10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9)寧0181執2356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靈武市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靈武市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寧夏浩達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靈武市城鄉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廠房租金及占有使用費共計535216元; 二、反訴被告靈武市城鄉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反訴原告寧夏浩達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增加租賃物費用共計267000元; 三、駁回原告靈武市城鄉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反訴原告寧夏浩達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第一、二項折抵后,被告寧夏浩達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靈武市城鄉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支付26821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1044元,由原告靈武市城鄉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擔2884元,被告寧夏浩達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816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5179元,鑒定費3000元,兩項合計8179元,由反訴原告寧夏浩達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070元,反訴被告靈武市城鄉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擔510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