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津0116執616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張東 | ||
立案時間 | 2021-01-06 | ||
發布時間 | 2021-02-20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津0116執616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本院 | ||
執行法院 |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朝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廣州盾基建材有限公司貨款5160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992元,合計536052元。履行方式如下:自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間,共分12期,每月一期,每月5日前分別給付原告44671元;二、若被告未按前述第一項按期給付第一期款項或自第二期起累計三期未足額支付相應款項,則原告有權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項一并申請強制執行;三、雙方就本案今后別無糾葛。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480元,由被告朝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繳納,被告于2020年9月5日前給付原告)。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及協議上簽名,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