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1523執2839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張東 | ||
立案時間 | 2020-11-03 | ||
發布時間 | 2020-12-16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皖1523執2839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舒城縣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舒城縣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朝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姚剛返還借款利息195000元;二、訴前財產保全費1495元,由被告朝陽建設集團有限5公司承擔,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并支付原告姚剛。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00元,由被告朝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