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191執2160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戴恒貴 | ||
立案時間 | 2020-08-03 | ||
發布時間 | 2020-11-04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皖0191執2160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中漢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52841.01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152841.01為基數,自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倍計至款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10元,公告費(以實際發生的票據為準),由被告安徽中漢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