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121執1417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戴恒貴 | ||
立案時間 | 2020-06-10 | ||
發布時間 | 2020-08-14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皖0121執1417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長豐縣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長豐縣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安徽中漢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東陸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252246元及違約金(以252246元為基數,自2017年10月8日始按照銀行同期同4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款清時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650元減半收取3325元,由被告安徽中漢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如本判決書生效后,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在本判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兩年內,依法向本院申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