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遼0202執(zhí)恢237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賈玉峰 | ||
立案時間 | 2020-03-04 | ||
發(fā)布時間 | 2020-03-11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遼0202執(zhí)恢237號 | ||
做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維持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2017)遼0202民初3183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五項; 二、變更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2017)遼0202民初318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大連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被上訴人韓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借款本金1000萬元,并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判決確認的給付之日止,按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及《貸款展期協議》約定的標準支付原告利息、罰息、復利。其中,罰息按照貸款利率的150%計算。 三、駁回上訴人大連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受理費83,230元,由上訴人大連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康福達集團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大連盛益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審被告賈玉峰、原審被告王會山共同負擔。二審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大連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