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津0111執227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胡文松 | ||
立案時間 | 2018-01-15 | ||
發布時間 | 2018-01-30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8)津0111執227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空能源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天津市天大津康化工設備有限公司貨款243957元;二、被告中空能源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原告天津市天大津康化工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以209106元為基數的利息;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以34851元為基數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進行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38元,保全費1845元,合計4483元,全部由被告負擔(此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交付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