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303執431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黃青平 | ||
立案時間 | 2021-03-01 | ||
發布時間 | 2021-03-26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皖0303執431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蚌埠市辰浩勞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泰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二、被告泰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蚌埠市辰浩勞務有限公司合同保證金650萬元及利5息(利息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按月利率1%計算,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的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實際款項還清之日止)。三、駁回原告蚌埠市辰浩勞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原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1071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35536元,由被告泰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