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津0116執10955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黃青平 | ||
立案時間 | 2020-11-02 | ||
發布時間 | 2020-12-03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津0116執10955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本院 | ||
執行法院 |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避執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泰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天津市隆昌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40211.24元; 二、被告泰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天津市隆昌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5640211.24為基數,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被告泰富海洋工程裝備(天津)有限公司在欠付5640211.24元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四、被告泰富重裝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泰富海洋工程裝備(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駁回原告天津市隆昌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