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蘇0214執478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吳海龍 | ||
立案時間 | 2020-03-25 | ||
發布時間 | 2020-07-06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蘇0214執478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泰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無錫華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投標保證金共計25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為基數,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200000為基數,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25元、保全費1870元,共計4395元(由無錫華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預交),由泰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