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魯0202執2342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鄭越恒 | ||
立案時間 | 2017-08-02 | ||
發布時間 | 2017-09-04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7)魯0202執2342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青島陸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山東盛寶玻璃鋼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人民幣3803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人民幣10萬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505元、由被告青島陸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