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執字第01088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馬軍 | ||
立案時間 | 2015-06-24 | ||
發布時間 | 2015-07-06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5)新執字第01088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瑞城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同策公司支付所欠代理費454237元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算,其中227118.5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其余227118.5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15元,減半收取4057.5元(此款已由同策公司預交),由瑞城公司負擔(同策公司同意其預交的訴訟費用4057.5元由瑞城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瑞城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同策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03020129200024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