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執字第02539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馬軍 | ||
立案時間 | 2015-11-27 | ||
發布時間 | 2016-04-18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5)惠執字第02539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確認瑞城公司結欠北極狼公司價款39800元并承擔利息損失(以39800元為基數,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瑞城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費418元(已減半收取),由瑞城公司負擔(該款已由北極狼公司預交,瑞城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前直接支付給北極狼公司,本院不再退還)。 三、雙方無其他糾葛。 四、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