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執字第02541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馬軍 | ||
立案時間 | 2015-11-27 | ||
發布時間 | 2016-04-18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5)惠執字第02541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瑞城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向紅馬甲公司支付人員派單費243200元。 二、如瑞城公司未按上述約定支付款項,紅馬甲公司有權就2432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243200元的未履行部分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本案受理費5094元,減半收取2547元,財產保全費1820元,合計4367元,由瑞城公司負擔(該款已由紅馬甲公司預交,瑞城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前直接支付給紅馬甲公司,本院不再退還)。 三、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