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蘇0213執801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徐炯 | ||
立案時間 | 2016-10-10 | ||
發布時間 | 2017-03-08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213執801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中旭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內支付新中亞公司價款7340369.34元、運費152168.15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7492537.49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對中旭公司前述第一項債務中的價款、運費及利息損失(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7492537.49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中益公司、瑞城公司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三、駁回新中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247.76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90元,合計69937.76元,由中益公司、中旭公司、瑞城公司負擔。該款已由新中亞公司預交,中益公司、中旭公司、瑞城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直接支付給新中亞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此頁無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