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遼1302執299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李博賽 | ||
立案時間 | 2019-01-07 | ||
發布時間 | 2019-06-28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9)遼1302執299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孟慶東、王永良、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互負連帶責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按市場價格以香梅灣小區住宅給付原告張春光工程款527,996元。如以住宅抵工程款履行不能,則以貨幣支付。 二、朝陽巨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欠付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香梅灣工程的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承擔給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60元(原告預交),由被告孟慶東、王永良、朝陽屹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8,537元,由原告負擔1,42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