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1825執554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孫玉清 | ||
立案時間 | 2020-09-03 | ||
發布時間 | 2020-12-28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皖1825執554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旌德縣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撤銷安徽省旌德縣人民法院(2018)皖1825民初675號民事判決;二、上訴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被上訴人旌德縣啟航學校返還多收取的工程款278675.79元,并按照月利率5‰支付自2012年2月8日起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駁回被上訴人旌德縣啟航學校一審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1700元,由旌德縣啟航學校和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負擔58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1700元,由上訴人安徽省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0000元,被上訴人旌德縣啟航學校負擔170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