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82執437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文壯 | ||
立案時間 | 2021-01-25 | ||
發布時間 | 2021-05-12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豫0182執437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滎陽市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滎陽市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陜西中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程洪濤押金151900元,并以1519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利息; 二、被告陜西中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程洪濤誤工費100000元; 三、駁回原告程洪濤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691元,由被告陜西中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