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蘇1323執1361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曹政 | ||
立案時間 | 2020-04-28 | ||
發布時間 | 2020-06-30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蘇1323執1361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泗陽縣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泗陽縣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宿遷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淮安恒順腳手架搭設工程有限公司384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但不超過年利率6%);二、駁回原告淮安恒順腳手架搭設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仲成、王永的訴訟請求。5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060元,減半收取計3530元,由被告宿遷正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