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0502執1000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許正福 | ||
立案時間 | 2021-01-20 | ||
發布時間 | 2021-04-30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黔0502執1000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重慶江科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科惠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560,887.00元和違約金110,000.00元; 二、駁回原告四川科惠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4.00元,由被告重慶江科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