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冀0684執706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徐建平 | ||
立案時間 | 2021-03-18 | ||
發布時間 | 2021-07-20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冀0684執706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月9日簽訂的《建筑工程擴大勞務施工合同》; 二、被告江蘇中昶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工程保證金200000元,并以200000元為基數,支付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江蘇中昶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