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222執516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佘玉林 | ||
立案時間 | 2020-05-06 | ||
發布時間 | 2020-06-10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豫0222執516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通許縣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通許縣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開封豫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被告佘玉林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共同償還原告李生松律師費3000元、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第一部分利息:從2015年1月26日至2018年5月26日為106000元;第二部分利息:以300000元為本金,按照月息1分的標準,從2018年5月27日計算至2019年3月25日止;第三部分利息:以150000元為本金,按照月息1分的標準,從2019年3月26日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92.5元,減半收取2896.25元,由被告開封豫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被告佘玉林共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