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222執(zhí)517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佘玉林 | ||
立案時間 | 2020-05-06 | ||
發(fā)布時間 | 2020-06-19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豫0222執(zhí)517號 | ||
做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通許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通許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被告開封豫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被告佘玉林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張東梅律師費3000元、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第一部分利息:從2015年1月26日至2018年5月26日為156000元;第二部分利息:以300000元為本金,按照月息1分的標準,從2018年5月27日計算至2019年3月25日止;第三部分利息:以150000元為本金,按照月息1分的標準,從2019年3月26日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6542.5元,減半收取3271.25元,由被告開封豫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被告佘玉林共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