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贛0727執314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陳秋芳 | ||
立案時間 | 2021-01-19 | ||
發布時間 | 2021-05-26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贛0727執314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龍南市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龍南市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部分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避執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劉國慶、江西省萬通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工程款計人民幣381500元給原告許群峰,并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 二、駁回原告許群峰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應在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受理費386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劉國慶、江西省萬通建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