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蘇1111執248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李振光 | ||
立案時間 | 2016-01-19 | ||
發布時間 | 2016-05-11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6)蘇1111執248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東營永盛建安有限責任公司壽光分公司、東營永盛建安有限責任公司欠原告江蘇華通動力重工有限公司攤鋪機價款30000元,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金(自2011年6月26日起計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2倍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由被告東營永盛建安有限責任公司壽光分公司、東營永盛建安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江蘇華通動力重工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財產保全費520元,兩項合計1070元由被告東營永盛建安有限責任公司壽光分公司、東營永盛建安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此款原告已全部預交本院,故二被告應將負擔的費用連同欠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附:上訴須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