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京0112執6704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胡平 | ||
立案時間 | 2019-06-03 | ||
發布時間 | 2019-11-06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9)京0112執6704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金啄木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北京萬博利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56 180.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貨款356 180.69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北京萬博利達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67元,由被告江蘇金啄木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321元(于本判決生效七日內交納),由原告北京萬博利達建材有限公司負擔246元(已交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