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執字第10451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王金來 | ||
立案時間 | 2015-05-26 | ||
發布時間 | 2015-08-03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5)浦執字第10451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 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2806號民事判決; 二、 上海鹿島建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吳聲標貨款人民幣196,84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428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214元,由上海鹿島建設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428元,由上海鹿島建設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