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執字第00488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陸忠萍 | ||
立案時間 | 2014-01-22 | ||
發布時間 | 2015-04-09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4)惠執字第00488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惠山法院 | ||
執行法院 |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華錦鋼構公司、陸忠萍、秦怡、陸榮棠、沈娟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中行惠山支行連帶清償7510783.7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