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執恢229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馮旭林 | ||
立案時間 | 2016-08-02 | ||
發布時間 | 2016-08-26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6)豫1282執恢229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靈寶市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靈寶市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萬林、郭建斌鋼材款400708元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息,其中從2011年12月2日起按900708元本金計至2012年1月18日;從2012年1月19日起按700708元本金計至2012年8月7日;從2012年8月8日起按400708元本金計至本院指定的付款之日止)。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