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執18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華盛斌 | ||
立案時間 | 2017-03-02 | ||
發布時間 | 2017-12-28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7)桂02執18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 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償還原告曾建財借款 本金2 5,0 O 0,0 0 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借款利息從2 01 3年2月 2 0日起,以本金2 5,0 0 O,0 0 0元為基數,以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 四倍為計算標準,計算到借款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償還原告曾建財借款 本金2 0 0,0 O O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借款利息從2 01 3年3月8 日起,以本金2 0 0,0 O 0元為基數,以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為 計算標準,計算到借款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曾建財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 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 3 8,2 8 5元,由原告曾建財負擔1 2,2 2 3元,被 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 2 6,06 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 或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 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 院。同時按上訴請求的數額預交上訴費(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 行南寧市萬象支行,戶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帳號: 2 O一0 1 7 3 01 04 O 0 0 3 7 7 7)。逾期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 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審 判 長 丘洪兵 代理審判員 何慎十 代理審判員 侯海麗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書記員 黃子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