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1322執2158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生輝 | ||
立案時間 | 2020-11-11 | ||
發布時間 | 2020-12-18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皖1322執2158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蕭縣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甘肅瑞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共計欠祁顯貴工程款133111元及利息2500元,共計135611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33900元,于2019年9月31日前支付339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33900元,余款33911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祁顯貴有權就未付總款項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一并申請執行;二、一審判決中由甘肅瑞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的訴訟費用2445元,由祁顯貴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由甘肅瑞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三、雙方就本案糾紛再無任何權利義務爭議。經本院主持調解,南京慧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祁顯貴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一審判決確認南京慧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祁顯貴給付工程款443000元及利息,南京慧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部分3給付祁顯貴,經核算確認南京慧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有66500元未付,南京慧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前給付。如未如期給付,南京慧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向祁顯貴支付逾期利息;二、一審判決中由南京慧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的訴訟費用8136元,由祁顯貴負擔;三、雙方就本案糾紛再無任何權利義務爭議。一審案件受理費9561元,財產保全費1020元,由祁顯貴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011元,減半收取1506元,由甘肅瑞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