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蘇0214執3157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劉琢 | ||
立案時間 | 2019-11-04 | ||
發布時間 | 2019-12-06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9)蘇0214執3157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無錫市華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蔣厚元貨款571928.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571928.65元為基數,自2018年2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二、駁回蔣厚元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520元,減半收取4760元,財產保全費4520元,合計9280元,由無錫市華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蔣厚元同意其預交的訴訟費用由無錫市華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無錫市華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蔣厚元支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2份,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