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0102執5027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王彥剛 | ||
立案時間 | 2020-11-09 | ||
發布時間 | 2020-12-23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冀0102執5027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家莊市深華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工資95,035元; 二、被告石家莊市深華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追索工資產生必要的費用3000元; 三、駁回原告張長青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1元,由原告張長青承擔513元,由被告石家莊市深華建筑有限公司承擔218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