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蘇0509執3292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史國新 | ||
立案時間 | 2021-03-16 | ||
發布時間 | 2021-03-26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蘇0509執3292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沈建華、胡珍與被告吳江安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蘇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于2020年11月18日解除。二、被告吳江安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沈建華、胡珍購房款36268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三、被告吳江安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沈建華、胡珍維修基金、契稅、印花稅930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四、被告吳江安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沈建華、胡珍違約金(以362687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五、駁回原告沈建華、胡珍的其他訴訟請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7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370元、保全費2743元,合計6113元,由被告吳江安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至法院。原告沈建華、胡珍預交的訴訟費用6113元,本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退還。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并將繳納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