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蘇0509執3039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史國新 | ||
立案時間 | 2021-03-11 | ||
發布時間 | 2021-03-26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蘇0509執3039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吳江安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居小培14479.96元,并賠償利息損失(以14479.96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29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2元,由原告居小培負擔10元;由被告吳江安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82元,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居小培。原告居小培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4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并將繳納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