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滬0116執2588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褚亞萍 | ||
立案時間 | 2018-08-02 | ||
發布時間 | 2018-08-22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8)滬0116執2588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褚亞萍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張福珍借款200萬元; 二、被告褚亞萍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張根弟借款550萬元; 三、被告褚亞萍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福珍、張根弟截止2014年6月30日前的利息1,351,714元; 四、被告褚亞萍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福珍、張根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以借款本金75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2%計算的利息損失; 五、被告褚亞萍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福珍、張根弟律師代理費41萬元; 六、被告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至五項確認的被告褚亞萍應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七、被告安徽省警鐘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至五項確認的被告褚亞萍應付款項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被告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警鐘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褚亞萍追償; 九、駁回原告張福珍、張根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7,30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82,305元,由原告張福珍、張根弟共同負擔3543元,被告褚亞萍、上海博信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78,762元。被告所負之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