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粵0114執8326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楊速波 | ||
立案時間 | 2018-10-26 | ||
發布時間 | 2018-11-20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8)粵0114執8326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廣東省電白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高力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貨款7萬元; 二、被告廣東省電白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高力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12月11日的違約金98710.11元及后續違約金(以7萬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自2017年12月12日起計算至上述款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74.2元,財產保全費3922.9元,合計7597.1元,由被告廣東省電白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