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108執12957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陳民強 | ||
立案時間 | 2021-05-12 | ||
發布時間 | 2021-07-21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京0108執12957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中鐵六局集團北京鐵路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舟山市三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 314 958元及違約金(以1 314 958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總額最高不超過1 314 958元的1%)。 如果被告中鐵六局集團北京鐵路建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17元(原告舟山市三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中鐵六局集團北京鐵路建設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