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蘇0116執76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李毅 | ||
立案時間 | 2020-01-06 | ||
發布時間 | 2020-06-19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蘇0116執76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林清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張成中勞務工資196126元;二、被告鴻鑫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李小萍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告李小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張成中違約金(以196126為本金,自2019年1月30日至實際支付時止,按年利率24%計算);五、駁回原告張成中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223元,由被告鴻鑫工程有限公司、林清霞、李小萍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