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瓊9022執恢15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趙忠喜 | ||
立案時間 | 2021-01-12 | ||
發布時間 | 2021-03-09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瓊9022執恢15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屯昌縣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屯昌縣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限被告海南中誠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人民幣10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7年4月5日起按月利息2%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給原告劉志勤;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04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海南中誠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