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蘇0412執1617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周明 | ||
立案時間 | 2016-04-15 | ||
發布時間 | 2016-04-21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412執1617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隱匿財產規避執行,轉移財產規避執行,其它規避執行,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高消費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應歸還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貸款本金600萬元及承兌墊付款350萬元,該款由被告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常州中海置業有限公司對被告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被告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還款義務,則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權對被告萬聯上書房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常州市鐘樓區綠園3幢7號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常房權證字第00696471號、常國用(2014)第31975號)。 四、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與被告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中海置業有限公司、萬聯上書房集團有限公司之間的糾紛作一次了結,今后各無牽涉。 案件受理費78300元,減半收取3915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44150元,由被告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中海置業有限公司、萬聯上書房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承擔,該款原告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已預交。本院不退,被告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中海置業有限公司、萬聯上書房集團有限公司應負擔的部分,由被告常州市新達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中海置業有限公司、萬聯上書房集團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前連同上述款項一并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