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云2930執782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許東 | ||
立案時間 | 2020-11-17 | ||
發布時間 | 2021-01-07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0)云2930執782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洱源縣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洱源縣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李佳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段紅忠租金11,000元。 二、限被告云南聯眾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段紅忠租金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6元,減半收取后計313元,由被告李佳旺負擔104元,由被告云南聯眾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0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