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川0107執4448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謝登常 | ||
立案時間 | 2018-07-10 | ||
發布時間 | 2018-07-15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8)川0107執4448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四川瑞博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亮退還合伙投資本金20萬元并自2016年8月31日起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違約金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陳亮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92元,保全費1584元,公告費600元,共計6676元。由原告陳亮負擔300元,被告四川瑞博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擔637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