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遼0423執恢474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張志強 | ||
立案時間 | 2018-04-20 | ||
發布時間 | 2018-05-24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18)遼0423執恢474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撫順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十日內返還原告陳運動保證金50,000.00元及違約金1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3.00元,由被告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