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皖0121執423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 李方元 | ||
立案時間 | 2021-01-18 | ||
發布時間 | 2021-04-29 | ||
執行依據文號 | (2021)皖0121執423號 | ||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 | 長豐縣人民法院 | ||
執行法院 | 長豐縣人民法院 | ||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金力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豐強建材有限公司剩余混凝土貨款1183354.73元及截至2020年6月1日的違約金418760.65元,遲延利息以1183354.73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10日按4LPR利率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實際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金力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豐強建材有限公司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220元減半按9610元收取,由被告安徽金力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